法官“德才论”
如果法律群体没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忠诚,没有共同的基本的法律理念、价值判断和规律逻辑思维,那么,法律资源就会在碰撞中折损
显然,法官职业化并不是单纯的“专业化”,更不是单纯的“学历化”,而是真正的“德才论”,是作为一个法律群体的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监督和职业保障等多项制度的大建设。
如果这些基本制度不确立,不讲职业素养、职业伦理、职业操守和职业礼仪,那么,一国的法治就是纸上谈兵,一国的司法就会权威丧尽;如果法律群体没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和忠诚,没有共同的基本的法律理念、价值判断和规律逻辑思维,那么,法律资源就会在碰撞中折损,民众就难以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拥护。
这样,法律的效果就是最大的虚幻化,也就不可能产生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在我看来,司法领域出现的贪腐现象是不能容忍的。但究其本源,发生在司法领域的权力腐败与其他公共权力腐败都有共同之处,即都源自于权力的稀缺性、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院采取过多方措施,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这方面的努力。如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开展评先创模活动,进行司法大检查,建立和坚持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颁布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规定,高级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交流等,都是围绕这一努力来开展的。
在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之后,最高法院又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官遴选办法》,完善法官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探索法官的职业保障等问题。
我深知,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最高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及的。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院重视分权制衡,将审判和立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原则;重视外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建立了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和聘请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咨询员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我认为,法律职业化的改革和建设,既涉及思想、观念和理论问题,又涉及制度建设和改革问题。这项改革关系到法院工作的兴衰成败,有必要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引向深入。
一是要科学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严格的法官推荐机制、遴选机制、准入机制、任命机制、管理机制和惩戒机制。
二是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信念教育,建立有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制度。
三是完善职业监督制约制度,既要强调依法监督,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又要避免司法权走向行政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监督司法者的司法活动,更要监督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既要加强法律部门的外部监督,又要通过公开的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分工的制约机制,加强业内监督。
四是增强职业尊荣感,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如专家、学者、律师投身司法事业。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事业生生不息,蓬勃发展。
五是建立有效的“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的防贪腐行为的机制,保护法官的健康肌体和职业荣誉。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课题,现在仅仅是个开端,我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未来将“水到渠成”。
司法改革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日之功,更不能一蹴而就,往往需要经历较长的认识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应放在较长的历史阶段去考量和审视。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
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