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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司法改革及法官德才论

2012-07-11 15:36:2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肖扬法治文集》节选 

    司法改革何为

    “一五”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二五”改革主要涉及完善诉讼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体制性的改革

    司法改革是一个历史跨度很长的老题目,也是一个时代感很强的新题目,还是一个风险度很高的难题目。王安石讲“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实指的就是改革,指的就是改革的风险和艰难。这就要求改革者不仅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有时还要有敢冒天下险的勇气。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运用得当,当可泽被苍生、护国安民;权力运用失误,则会给公民和社会造成重创。

    司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的确立和推进需要人们付出大量的努力与辛劳,非一日之功;而要摧毁法治,走向人治则在旦夕之间,轻而易举。因此,必须时刻不忘对法治的信仰和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的一位同事曾说:“朱笔重千钧,提笔要三思,生杀予夺事,岂能不慎之?”一个案子都必须慎之又慎,何况一项可能涉及千人万案的改革?坦率地讲,做每一件事,都应当想到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把它都估计到了,才去做。只要下决心,哪怕有艰难险阻,冒着风险也应当千方百计去排除。“苟利家国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最高法院制定并颁行的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原则和任务,所进行的改革有89项之多。“一五”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二五”改革主要涉及完善诉讼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体制性的改革。

    概括地讲,“二五”改革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通过立法形式取消了把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行使的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规定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核准死刑应当提讯被告人,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制定了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这一改革对于法治文明,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改革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管辖制度、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司法管理制度、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等,建立和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系列的制度改革,建立更符合审判规律的组织形式,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内部机构。2001年建立了立案和审判分立、审判和监督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的“三分立”机制。

    第三,推动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官法》的议案,通过修改法律,确立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重视职业礼仪、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为实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十年来法院所进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等问题尽了很大努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