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多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当前,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总体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社会诚信的规定,但社会诚信领域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对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社会诚信的规范偏于宏观性和原则性,相对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应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社会诚信相关的内容,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并查漏补缺,加快社会诚信相关立法,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层次,是指既注重法律层面规范的制定,也注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层面规范的制定,努力形成上下有序、层次分明的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多方位,是指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社会诚信法律规范建设,既有对诚信行为奖赏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实体性规范,又有相应的程序性规范。
提高社会诚信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在社会诚信立法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立法技术,比如只设定义务行为规范而没有设定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容易使规范仅有宣示意义,无法真正震慑失信行为人,进而导致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构建社会诚信法律规范体系,不仅应关注立法的数量,更应关注立法的质量,着力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立法技术上应更加细腻,着力增强法律条文的严密性、用语的准确性、逻辑的周延性、实践的可操作性;坚持动态、开放、发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既能够满足当下的需求,也具有适度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区分轻重缓急,对已经过时、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分别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拟增加的内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做到审慎立法,使法律规范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让诚信的人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寸步难行,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此外,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社会诚信的道德标准裁判,坚持能动司法,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保障社会诚信建设。
坚持严格执法、诚信执法。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不越位、不缺位,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那种“钓鱼式执法”的行为不仅有损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置时,还应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增加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普法宣传教育。诚信意识是公民参与诚信建设的前提条件。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要求深入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应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建立科学的诚信法制教育体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弘扬诚信和法治观念,在社会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守信、扶持诚信的浓厚氛围。(北京交通大学法律系 陶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