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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

2012-07-10 11:06: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第三章 班组长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制度和机制,积极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把班组长纳入科(区)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区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有班组长经历。

  第十七条 班组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关心企业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矿井相关专业灾害预防知识,具备现场急救技能;

  (四)服从组织领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五)一般应当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八条 班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措施,实行对本班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分解落实生产任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科学合理安排劳动组织、配置生产要素,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三)负责加强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

  (四)负责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等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班组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按规定组织落实安全规程措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职工安全作业情况,制止和处理职工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煤矿企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有权根据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和本班组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组织,调配人员、设备、材料等;

  (三)有权核算班组安全、质量、生产等指标完成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班组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班组长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

  (二)经选拔的班组长,要按规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续,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

  (三)撤免班组长应当由区队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议,严格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班组长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定班组长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班组长提拔、奖励、推优评先以及解聘、处罚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