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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法治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2-07-09 15:48: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三是慎用行政方式解决纠纷,注重司法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由于过多依赖行政方式解决纠纷,党委政府站到了解决纠纷的第一线。行政方式与法律解决方式的最大差别就是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于是出现了花钱买平安、无限制地满足上访人的各类诉求、“摁下葫芦起了瓢”等现象,甚至在维稳的压力下,接访变成了“截访”,将上访群众予以劳教拘留处罚,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最终伤害了法治。建议领导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信访群众引导到诉讼、复议、仲裁等理性的维权渠道上。在一个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必然会导致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以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数量减少,公众也就不再信赖法治。而且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要想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同时,媒体应该多宣传那些依法解决纠纷的案例,而不能宣传靠行政方式、靠领导解决纠纷的案例。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误解,会引导一些本来就对司法不太信任的当事人纷纷选择信访等行政方式寻求解决纠纷,强化人治的思想和意识。

    总的来说,在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通过司法的方式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不能因为目前存在司法救济不畅、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个别现象而放弃司法制度,选择人治的行政的方式。当然,为了有效解决纠纷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也必须对复议制度、诉讼制度等进行较大力度的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行政解决纠纷的路子已经快走到尽头了,这种“饮鸩止渴”的维稳车轮也应该及时刹车了,否则社会矛盾可能会愈演愈烈,运用法治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机也会错失。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