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通过司法的方式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在法治社会,应当将民众的诉求及各类争议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也是最权威的渠道。不能因为目前存在司法救济不畅、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个别现象而放弃司法制度,选择人治的行政的方式。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事实上,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由于大部分矛盾纠纷是法律纠纷,有效解决纠纷必须回到法治的轨道上。要健全法治注重源头治理,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尤其要慎用各种行政维稳方式,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应当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公正的立法和制度、规范的决策和严格的执法,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要制定更加公正的制度和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比如农民工问题、城乡的二元结构问题都要靠出台更加公平的政策和法律制度来解决。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从而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严格公正执法,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执法程序,约束和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得以严格实施。要制订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弥补各类程序的漏洞和缺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尤其要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不透明、不作为这些问题,特别是要在执法过程中注重程序的完善。
二是强化司法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也是最权威的。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要增加审级,一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摆脱地方的干预,确保司法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赢回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制定申诉法,把各类申诉案件纳入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刚性的程序中,通过申诉程序来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争议。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通过司法公开的渠道,明白地告诉当事人裁判的结果和理由。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生活陷于困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使司法救助扩展到所有超出法律层面,需要政策解决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