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
“探亲假是福利休不休靠协商”
据了解,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在沿用。
在新规定中,将探亲假明确分为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三类,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
但是,该规定将享受探亲假的人群限定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这意味着,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探亲假”未包含非公企业、外资企业。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探亲假”视作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休还是不休,主要还是依靠职工同单位协商的结果。
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单位因工作不能让职工休年假,需要按照未休的年假天数给职工3倍工资报酬。但是如果不让职工休探亲假,是没有制约措施的。
专家观点
“探亲假具特定时代背景”
劳动法专家、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表示,80年代“探亲假”的规定,是基于一定时代背景提出的。当时没有双休日,一周工作6天;也没有年假制度,只能通过“探亲假”解决职工分居等问题。
黄乐平指出,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已经明确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带薪休假。“如果在带薪休假的基础上,再赋予劳动者探亲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会是一个新问题。”
此外,从市场经济背景下看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探亲假规定,也会有很多细节上的问题,比如父母户口在外地,但和子女在同一个城市买了房子。“这种情况是当年铁饭碗年代没有的,应怎么处理?”
“若仍执行应覆盖非公企业”
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称,“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中包含多层意思,比如子女不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人,或者经常问候老人。“是‘看望’或者是‘问候’,二者是一个并列的关系。”
肖金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回家探望亲人的权利。“但是,是不是需要推动和‘激活’过去的法律,并不是此次立法的出发点。”
肖金明表示,“常回家看看”属于倡导性条款,它的可诉性比较低,也就是难以作为打官司的标准。它的立法初衷,并非法律上的“有用性”,而是希望通过入法来推动家庭观念的变化,从而保障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和关怀。
对于休探亲假,肖金明表示,赞成实行同老年人的保障相协调的职工休假制度,也希望对于探亲假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现实问题,能够形成社会共识。此外,如果探亲假制度继续执行,非公企业也应当出台类似规定,非公企业职工应和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