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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管考验地方管理者智慧

2012-07-07 09:46: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理由

    流浪乞讨人员如何管理,一直是困扰地方政府的一个难题。近段时间,广东省深圳市围绕这一问题,拟推出一些管理措施,引起社会热议。从微观上看,地方政府需要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进行通盘考虑;从宏观上看,相关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应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首次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条例规定,深圳市将以乞讨为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列为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劝返和异地分流安置。

    而在此前,深圳市罗湖区公布的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中规定,如果路面出现流浪乞讨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将会被扣分。

    深圳市及深圳市罗湖区拟出台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引起社会的热议。据了解,深圳市目前从事流浪乞讨人员约两万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是谋利的手段;在严格意义上符合救助对象的,只占10%。如何管理好流浪乞讨人员,也成为衡量法律是否健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严管乞讨人员纳入市容管理

    6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召开城市管理工作现场会,公布了罗湖区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该方案其中一条规定: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严管路),次干道(重要路段)和其他城市道路(控制路段),分别给予管辖地城管人员每人2分,每人1分和每人0.5分的扣分。深圳市城管局表示,实施方案仍在试行阶段,对于有争议的条款在不久后有望被修改。

    “职业乞讨一直最难治。”深圳市罗湖区城管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袁兵向记者介绍了执法工作中的感受,一方面,大多数流浪人口来自外地农村,他们有以合法方式追求幸福的权利,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职业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平学认为,不能因为乞讨中有一些违法行为,就剥夺公民乞讨的权利。应把“乞讨行为”和“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合法乞讨行为,哪怕职业乞丐的个人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包容和保障。是否允许乞讨乃至“职业乞丐”的存在,从一个侧面看出一个城市的宽容度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则认为,从表面上来看,管理部门确实有权力约束自己内部的行为,但从后果上分析,如果这一规则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仅仅认为只是一个内部的考评制度,在制定这个涉及到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的政策时,乞讨人员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参与到政策的实施,只能被动接受,不太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从政策后果上来看,由于和执法人员自己的考核联系起来,执法人员会有很大的一个内驱力去禁止乞讨甚至大规模驱逐流浪乞讨人员;从价值角度来讲,一个城市也不应该为了市容这样集体性的外在价值,来否定流浪乞讨人员内在的谋生权利。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