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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2-07-06 16:09: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甘肃日报 

    随着我省人均GDP迈过3000美元大关,社会发展进入了观念深刻变化、利益加速调整和矛盾集中凸显的交织时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将和谐构建行动作为“十大行动”之一,指出要加快构建多层次的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有利于解决好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人民调解可以解决公力救济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的纠纷,因此要不断探索,加强这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突出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地位,从政策层面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二是要着眼于人民调解事业的长远发展,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三是要深入研究哪些纠纷适合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要借助各种力量,引导和满足纠纷相关人调解、协商处理问题的愿望,最终消诉息纷。

    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活动的衔接。调查显示,人们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又认为法院诉讼和行政机关处理更有效。但由于“厌讼”、“耻讼”的心理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人们又不愿意用诉讼解决纠纷,因此解决的愿望和实际运用两者之间出现了矛盾。同时我们看到,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存在一些缺陷:调解存在效力和执行的问题、行政机关受理纠纷的类型有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能力受到质疑,法院审理的时间成本高等等。现代法治追求一元的法律规制,使得法院成为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纠纷处理场所,导致大量案件涌至法院,而其他的纠纷解决渠道没有被充分利用,与此同时许多原本可以协商处理的纠纷在走上法庭后矛盾激化,最终纠纷虽然解决了,但影响了人们之间原本应有的和谐。因此,如何结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整合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成为创新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

    我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创立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创新。所谓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并达成协议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共同申请,或者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由于经过司法确认,当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特点是没有启动诉讼程序。应当说,这一机制解决了民众对调解效力、效果和诉讼的顾虑,符合人们解决纠纷的愿望和目标,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的创新之举。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同时进一步细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整合、发挥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深化普法,为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调查显示民众对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的了解,但了解程度还很不够。例如许多人并不清楚行政解决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也不了解仲裁裁决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此种种,说明要进一步提高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要注重普法实效,培养、鼓励民众充分运用各种适合的方法解决纠纷。

    应当认识到,当前解决纠纷的目标已不应像过去仅仅局限于纠纷的事后解决和补偿性的处理,而向着对纠纷的早期预防、早期化解等方向发展。这是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因此,纠纷解决的主体、纠纷解决的依据等都应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首先,解决纠纷的主体不仅要包括原来的法律、行政机关等传统机构,还应当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如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其次,我国各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等各种民间社会规范,也应当纳入到纠纷解决的依据之中,共同解决现实中的多元化纠纷。

    (作者:王瑾 甘肃省社科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