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凌闻
《北京日报》6月5日发表刘安的题为《积极构建陌生人社会的运行秩序》的文章:我国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提出了一个紧迫的社会秩序建设课题——积极构建陌生人社会的运行秩序。
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导致传统熟人社会一些结构性要素的衰落,比如传统文化、伦理、道德、价值观等等。解决一些领域出现的社会失序问题,必须着眼于解决深层的结构性社会问题,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运行模式。
首先,最核心的是要建构以法治为核心的社会运行模式。陌生人社会只能依靠现代法律体系来维系其基本秩序,必然要求建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运行模式,它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规范体系成为社会结构,尤其是构成社会秩序的重要内容,并且这一体系处于动态和不断发展的过程,能够及时应对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要促使社会运行契约化,改变传统熟人社会以关系为核心的运行模式。这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前提,也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纳入到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三是培养和塑造社会成员包括法治意识在内的规则意识。法治的根本目的是让社会有秩序。多手段、全方位地增强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培养其“按规则出牌”的行为习惯,是法治化社会运行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要将传统道德伦理中的积极成分转化和应用于法治社会的公共伦理。一是将传统个体本位的道德伦理提升为社会公共的道德伦理,使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不仅停留在个体和偶然的层次,而是在普遍道德教化的作用之下,成为社会行动的普遍原则和准则,使传统道德伦理中的积极成分成为当代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赋予传统道德伦理以现代内涵,使其在与时俱进的同时,融入陌生人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中。
第三,培养公民意识,造就法治社会中的公民。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成员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前者应当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要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造就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才能构建起与陌生人社会相契合的社会心理基础,才能在社会转型的同时推动人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