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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过错问责制的一些感性认识

2012-07-02 09:45: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到商丘调研执法过错问责制,笔者因为应领导的安排于2008年至2009年起草制定过《商丘中院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试行)》而有幸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睢县举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座谈会。笔者以座谈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座谈。

    笔者认为,建立执法过错问责制很有必要。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执法行为,让法官明白哪些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对法官起到保护作用。还能使法官,在出现执法过错情况时,受到正当的追究,而不是受到领导心慈手软的放纵或一时好恶的无标准查处。特别是刑事审判法官,压力极大,执法过错可能会单单地来自审判过错,也可能来自侦查过错和逮捕、起诉过错,在原材料不过硬的情况下,又要求百分之百的铁案,案件质量风险时刻环绕在身边。如果建立起科学的执法过错问责制,对法官来说,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而且目前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容易被扩大化或者缩小追究范围。

    由于对执法过错问责制缺乏深入的了解,笔者就执法过错问责制从宏观角度谈了些感性认识。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做好执法过错问责制的定位工作

    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等规范性的资料。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很多规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998年8月26日法发(1998)15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9月7日法发(1998)16号《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发(2002)15号《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10年1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这些内容都很好,只是多年来重视、落实不够到位。好的制度要注意平时的学习、贯彻、落实,要常学、常考、常抓。

    与上述内容相比,最高法院上世纪末出台过的三条禁令和2009年1月8日出台过的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后来的《违反五个严禁的处理办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非常苍白。要求标准过低,低到连一个普通善良公民的标准高都没有。

    从2010年1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来看,法发(1998)15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没有废除,这次健全完善执法过错问责制应该很好的参考参考,包括其中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的内容都很好。

    关于终身责任制的问题,对行为负责到底是不言而喻的,是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制度,即使不明确叫做终身制,实际上也是终身制。当时商丘中院制定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时,我作为起草人,非常明白这一点。只是为了叫得响一些,从语言上更直白一些,才根据多方的建议叫做终身责任制。

    二、要注意与一些相近、相关,具有交叉管理功能的规范文件相衔接、照应

    注意参考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上与更上位的《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应,下与效力相对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相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体系。

    三、建议完善执法过错问责制的追究程序

    既追究法官的过错行为,又保护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法院的很多制度都是好制度,缺的是落实和贯彻,法院内部存在诸多问题,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的法律幅度太大,漏洞太多,自由裁量余地太宽,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个人素质不高。对自由裁量权也应建立约束机制。所以,既加大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查处处理力度,也要加大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处理力度。

    要区分导致结果错误的认识因素,是故意、过失、还是意见分歧。要注意保护法官的正当言论和行为。

    建议成立专门的错案认定或过错认定机构。至少将执法过错建立在省一级机构,而且最好在最高法院设立执法过错认定机构,机构成员最好由法检两院及人大法工委、法学界知名学者,共同组成。在被定性为错案之前,可以暂时中止法官的职权,但不能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应规范和慎重、依法依纪依程序追究。不能上级一改判就认为是错案,也不能认为再审改判了,原一审、二审就是错案。

    目前审委员认定执法过错的做法不可取,容易松紧失度,可能会时严、时宽。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是执法过错。而且,执法过错的认定问题,应该有一个折中、适中的标准,不能拿专家的眼光来衡定案件质量,也不能拿普通法官的眼光来衡定案件质量,更不能拿普通群众的眼光来衡定案件质量,要拿业内的普通标准来衡定案件质量。所以,执法过错的衡定,要用业内平行标准来衡定,这样就有必要建立单独的执法过错认定机构,执法过错认定委员会成员,需有业内平常的眼光和心态以及平行的标准。一般而言,对基层法院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宽于对中级法院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而对省院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应严于对中院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理由很简单,层级高的法官,素质应该更高,判断、分析、认识、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强。而且,执法过错问责是非常严肃的问题,须防媒体宣传、领导的一时好恶等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执法过错问责制大格局

    能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问责工作捏在一块就捏在一块,如果捏不在一块,就不要硬捏在一块。也可以单独制定刑事审判问责制、民事审判问责制、行政审判问责制、执行工作问责制。而且,刑事审判问责工作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侦查、刑事逮捕、刑事起诉等问责工作,单单刑事问责,就有必要公检法三家共同搞,这样刑事问责,就需要建立司法系统问责大格局。管理工作是个细致的工作,越细致越便于操作和把握,也就越少出偏差。

    五、在建立过错问责制度的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加强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完善案件质量把关、签字、审批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这是审判队伍建设的根本,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这也是治本的问题。法院队伍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最好长期坚持标本兼治。

     附:最高法院到睢县法院调研的相关报道:

    5月29日上午,最高法纪检组副组长周小莹一行4人在省法院纪检组长王宏昌、商丘中院院长孙同占等陪同下到睢县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周小莹组长一行与最高法院在睢县挂职干部何腾、睢县县委书记陈向阳、县长吉建军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子玉、周口中院以及商丘中院、西华法院、商水法院、睢县法院的法官代表亲切座谈,讨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问题。座谈会由省法院纪检组长王宏昌主持,周小莹作了首要发言,阐述了座谈会的重点内容,要求在座法官围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出自己的观点。接着,睢县县委书记陈向阳、县长吉建军汇报了法院的基本情况,西华法院纪检组长冯明芳、商水法院纪检组长周来醒等就纪检工作的纠错作了发言,介绍了本院的经验,以及法院存在的现实问题。然后,商丘中院民庭副庭长戴蕙、商丘中院执行局苏宁、睢县法院院长王养庆、周口中院李为亮等从自身工作出发,分别从民事、刑事、执行、审监方面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最后,周小莹组长指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惩治预防法院系统内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次与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官代表的交流座谈,听到了来自基层的不同声音,反映了法院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第一线的材料。

    (作者:李清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