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到商丘调研执法过错问责制,笔者因为应领导的安排于2008年至2009年起草制定过《商丘中院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试行)》而有幸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睢县举行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座谈会。笔者以座谈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座谈。
笔者认为,建立执法过错问责制很有必要。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执法行为,让法官明白哪些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对法官起到保护作用。还能使法官,在出现执法过错情况时,受到正当的追究,而不是受到领导心慈手软的放纵或一时好恶的无标准查处。特别是刑事审判法官,压力极大,执法过错可能会单单地来自审判过错,也可能来自侦查过错和逮捕、起诉过错,在原材料不过硬的情况下,又要求百分之百的铁案,案件质量风险时刻环绕在身边。如果建立起科学的执法过错问责制,对法官来说,未尝不是一种保护。而且目前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容易被扩大化或者缩小追究范围。
由于对执法过错问责制缺乏深入的了解,笔者就执法过错问责制从宏观角度谈了些感性认识。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做好执法过错问责制的定位工作
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等规范性的资料。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很多规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998年8月26日法发(1998)15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9月7日法发(1998)16号《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发(2002)15号《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10年1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这些内容都很好,只是多年来重视、落实不够到位。好的制度要注意平时的学习、贯彻、落实,要常学、常考、常抓。
与上述内容相比,最高法院上世纪末出台过的三条禁令和2009年1月8日出台过的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后来的《违反五个严禁的处理办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非常苍白。要求标准过低,低到连一个普通善良公民的标准高都没有。
从2010年1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来看,法发(1998)15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没有废除,这次健全完善执法过错问责制应该很好的参考参考,包括其中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的内容都很好。
关于终身责任制的问题,对行为负责到底是不言而喻的,是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制度,即使不明确叫做终身制,实际上也是终身制。当时商丘中院制定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时,我作为起草人,非常明白这一点。只是为了叫得响一些,从语言上更直白一些,才根据多方的建议叫做终身责任制。
二、要注意与一些相近、相关,具有交叉管理功能的规范文件相衔接、照应
注意参考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上与更上位的《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应,下与效力相对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相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