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未来的法治建设积累了经验。当然,也出现过严重挫折。冷静观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过程,更能让我们从失败的悲剧中汲取教训。
(一)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政治体制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正确方向,毁掉了这些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建设实践,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
(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中国的法治建设,说到底是实施“人治”还是实施法治的问题。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历史经验深刻的科学总结。历史教训表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法治,摈弃“人治”。
(三)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人民的意志就难以达成一致,民族就会缺乏凝聚力。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政治多元化,多党制危害了苏共等执政党的领导地位。苏共亡党亡国的沉痛教训再次提醒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苏共和东欧执政党威望下降、失去民心的沉痛教训也说明,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必须完善党的领导,搞好党的自身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
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任何时候,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治建设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甚至停滞、倒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其反映到法治建设领域的必然要求就是“执法为民”。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也是贯彻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五)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不懈追求。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始终是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法律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手段。社会主义为实现人类历史上真正的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基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否则,法治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也必定不能长久。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党提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六)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国家是法治存在的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是实现国家核心任务的手段和保障。离开了国家的存在,法律、法治等等均无从谈起。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国家政权都有特定历史时期的核心任务,这种核心任务就是特定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局”。法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政权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局”,这是已经为法治发展历史所证明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法治只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自身才不会迷失方向,也才能得以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