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践,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选择确定依法治国方略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