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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2-07-02 09:47: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一)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法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法法律是手段,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目的,宪法法律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创设的。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他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厉行法治,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宪法法律权威树立的过程,缺乏宪法法律权威的社会是不会实现法治的。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帅之下,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现实证明,凡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尽管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要自觉维护执法部门的裁决的权威性和尊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积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全体公民和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要支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执行生效裁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