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具体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就是要求执法者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常除坑民、害民之祸,忠实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各项要求,真正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有特权思想,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长期以来,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忘我工作,甚至流血牺牲,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看到,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乏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