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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2012-07-02 09:42: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具体的权利,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的内容、实现程度和享受范围,都受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法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所谓生存权,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他不仅指个人的生命权,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括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而且包括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发展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力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包括“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作为集体权利,发展权则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决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现代人权的核心,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控告、监督等民主监督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一些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如:刑事辩护权、聘请律师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的侵害。

    (三)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现代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是要加强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四)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对一些特定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是法律基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自身特点而给予的特殊保护。保障这些群体的人权,不仅包括保障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包括保障其法定的特殊权利。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