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不仅表现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制度规定、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和实现。法治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内涵,实行法治如果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
(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能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这就是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了,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的重要原因。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与此相比,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在思想观念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有的公平正义理念模糊,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自觉地把做好本职工作与维护公平正义有机结合;有的对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不力,执法不公;极少数人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践踏公平正义。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贯穿于各项工作制度措施和各个工作环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