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一)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二是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同种情形同等处理。同种情形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保持前后的一致性,这不仅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法治权威,遏制执法司法权力滥用。
(二)反对特权
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都不得使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和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是特权的天敌,是克服特权的唯一手段。因此,我国宪法明确地把这些因素置于平等对待原则之下。即使某些人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在法律面前必须回到与其他人同一“起跑线”上来,与其他人享受相同的对待。
(三)禁止歧视
与反对特权相对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使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看一项制度能否经得住公平正义标准的检验,就要看社会中的“最不利者”是否从社会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利益”,以缩小他们与他人之间的差距。如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能获得法律帮助的群体,确立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禁止歧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