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一)充分参与
判断程序是否正当,首先要看这个程序是否充分赋予了参与各方的参与权,是否充分设置了其行使权利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救济措施。国家出台重大政策和重要法律增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充分参与,从程序和源头上确保公平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先后向社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婚姻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草案,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其中《物权法》的制定历时13年,全社会进行了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民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8次审议,使这部关系社会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具有坚实的社会、民意基础。在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控告权、陈述权、辩护权、公开审判权等程序性权利,也是实现当事人各方充分参与、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
(二)裁判中立
裁判中立要求裁判者与争议双方及决定结果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的中立和权力制约,是我国法治程序建设的重要原则。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地位、职能分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离,政府采购、公开听证由独立部门主持,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强调相关机构不能有自己的利益因素和利害关系等,都体现了政府行政和执法司法应当遵守的中立原则。
(三)程序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程序公开,使程序运作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才能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促进和彰显公平正义。同时,程序公开也可保障公民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自由查询国家档案和政务信息,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推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做法,都是程序公开的有效措施。当然,程序公开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把握一定的原则和界限,做到合法、合理、合情、适度。
(四)程序约束
程序正当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有较强的预防和制约作用,能够克服立法执法司法者的随意性。实践证明,任何把公正的实现希望仅仅寄托于立法执法司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都是靠不住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建立分工明确、权力对权力、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完善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人们才能对立法执法司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