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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012-07-02 09:29: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和功能体现。比如,为有效应对“非典”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国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有序搞好灾后恢复重建,颁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都是服务大局的需要。

    (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

    (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相继制订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一系列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载入宪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