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中国要回答的不是西方国家的问题,而是必须回答中国的问题。中国法治必须基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在我国建立起植根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法律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受特定时间、地点和条件决定的。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五千年文明蕴涵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如果脱离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脱离了中国国情,就会走到与大多数人民群众格格不入的境地,大多数人民群众是不会拥护的。我们在吸收、借鉴国外法治经验时,也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法治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不以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来评判社会主义法治,不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经验来学习。比如,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就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强求什么纠纷都通过诉讼去解决。
(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当然,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改革、完善、发展。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在维护国家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继续吸收、借鉴国外有利于保障严格公正司法,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的做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根据党的政策和立法建议,我国已先后四次对现行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宪法不断适应了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我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追求的社会目的是一致的。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表现形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第一,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的灵魂和精髓。党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第二,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党的政策法律化,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第三,贯彻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树立法治的权威。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不正确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