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政法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科学立法

2012-07-02 09:21: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一)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要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制定法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政治参与和诉求表达的需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立方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布局,促进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相互协调,注重法律法规与配套实施细则相配合,注重完善市场经济立法与健全民主政治立法相配合,注重中央立法工作与地方立法工作相配合。要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处理好立法工作中的各种关系,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创新性,兼顾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倾听不同的声音。

    (二)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立法工作的出发点。立法立足于我国国情,就是要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立法工作服务于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力求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到立法中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也要认真研究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经验,但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法律,要及时制定。

    (三)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一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立法必须顺应而不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二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立法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使之转移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三是要认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既要健全各个基本法律部门,又要对相对薄弱的法律部门有针对性地完善。四是要认真把握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加强对法条词语运用、法规体例与内容安排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在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编、配”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

    (四)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科学立法必须坚持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杜绝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起草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偏重于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权利保护重视不够的现象;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力的关系,要通过立法明晰国家机关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边界,防止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必须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五)必须健全立法程序

    要完善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规划的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考察立法规划的客观性与可行性。要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要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要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