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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主立法

2012-07-02 09:20: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一)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

立法为民,就是要依法规范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立法既要赋予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所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立法中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同时,还要注意兼顾少数人的利益,尽可能扩大立法的受益面,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

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包括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和立法主体自身活动的民主性。增强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要求进一步优化立法主体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增加基层普通选民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比例。同时,立法工作机构人员也要强化民主意识,防止官本位思想。增强立法过程中的民主性,要求注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审议,再表决通过;还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避免听取意见流于形式。

(三)注重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立法为了人民,必须依靠人民。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与专家的有序参与。要完善立法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法规草案公告制度,使广大人员群众了解法律法规草案的内容,便于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要扩大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的形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重视专家的参与,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的各个环节,尽量听取相关领域法律专家的意见,确保立法质量的提高。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