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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制统一

2012-07-02 09:19: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相抵触。

    (一)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在立法工作中必须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不能因部门、地方利益驱动或者以任何借口制定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权的行使必须以宪法确立的立法权限为依据。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立法内容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评判依据。对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评判,首先必须依据宪法进行,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进一步明确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的界限。防止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突破权限、越权立法。严格授权立法。杜绝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甚至发生矛盾的现象等。立法工作要严格按照立法权限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三)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但是,有的地方搞“上有法律,下有政策”,制定一些“土政策”、“土办法”,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要遵循不抵触原则进行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必须保证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具体条款相抵触,不得与某方面基本制度相抵触,不得与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对于由地方根据需要先进行地方立法的事项,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立法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同时,要注意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区域所作的规定等事项不能变通。(

    四)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

    立法解释。充分发挥立法解释的作用,进一步厘清立法解释与具体应用解释的关系。要将立法解释作为经常性工作,将立法解释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监督。我国的立法监督方式主要有批准、备案、审查、撤销等。要特别注重加强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中规定的立法审查制度常规化、规范化,并注重增强审查工作的透明度。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