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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体系完备

2012-07-02 09:19: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体系完备是立法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性方面,还需要继续不断地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为:一是部门齐全。不仅要求法律部门全面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而且要求各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内容齐备。二是结构严谨。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各司其职,相得益彰。三是内部和谐。要求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内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同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消除冲突,和谐统一。四是体例科学。要求法律条文的设置、篇章结构的安排等科学合理。

(二)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要以社会立法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社会保险的法律化,完善对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加快卫生保障立法。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进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完善预算管理、金融风险控制、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实现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的法定化。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人大立法、政府立法要把修改现行法与制定新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不符合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适时进行修改。同时,要加强配套法规制定工作,完善与法律有机配套的规定。要改变配套法规出台滞后或配套法规越权从而严重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状况,并加强对配套法规制定的监督,防止借配套法规搞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四) 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撰

针对法律体系不同层次的某些规定存在冲突、影响法律体系和谐的状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清理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清理规划。在废止特定法律文件的同时,要考虑相应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对于适合编纂统一法典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法典编纂进程。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