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和合理延伸,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更高要求。
(一) 合理行政要求做到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权益的行政行为还是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和条件,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然,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的优待和保护。
(二) 合理行政要求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为原则,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比例原则主要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避免和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合理行政要求做到正常判断
正常判断标准其实就是常人标准。实践中,对某个行政行为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难以确立一个量化的标准。通常是以大多数人的合乎情理的正常判断为合理判断。可以说,合理行政原则最终的认定标准是人心,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判断力,是一种普通人的正常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