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一)政务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如实地公开。什么内容人民群众最关心,就重点公开什么;什么事情群众最敏感,就及时公开什么;什么形式能让群众更便捷地知晓,就采用什么形式。
(二)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主动公开四类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积极创新和丰富政务公开的载体及形式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