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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12-07-02 09:09:4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 坚持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就是要按照经过依法审查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符合公正的价值观念。做到实体公证必须严把事实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扎实细致开展工作,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在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进行判断,发现事实的真相。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越正确,对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就与实体的公正越接近。做到实体公正必须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裁判的准则。目前,实践中公然违反法律、枉法裁判的已极为少见,但错误、机械或片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必须深刻把握社会现实,真正领会法律精神原意,使裁判结果或有关决定不仅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要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切实体现公正的价值。

    (二) 坚持程序公正

    司法活动中所讲的程序公正,又被称作过程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案件及时正确处理。坚持程序公正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都要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坚持和完善回避制度。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参与办理案件,可能会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在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应当注意审查自身是否具备回避事由,在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虽没有法定回避情形,但如果认为自己办理某案件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合理怀疑的,也应当提出不宜办理该案件的请求。坚持程序公正必须做到居中裁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与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保持基本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调解工作需要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力求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 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兼顾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努力兼顾两者的价值平衡。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防止那种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