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果效率低下,就会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会使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信心。
(一)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要加强修养,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熟悉社情民意,精研法理,及时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不断丰富纠纷解决途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司法虽然是最终的、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的、行政的、民间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司法才能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司法机关倾斜,向任务重的司法机关倾斜,充实一线力量,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
(二) 公正与效率兼顾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致的、统一的。效率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效率的基本尺度。但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也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会增大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如果以减少时间和资源的耗费来提高司法效率,有可能使司法公正价值发生动摇。要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做到公正与效率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对待法律规定的时限。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自己应当遵守的时限内,应当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时限,予以充分尊重,不随意加以限制或缩减。司法公正和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其他不宜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