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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2012-07-02 09:06: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长安出版社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表现为司法为民。

    (一) 充分体现司法主体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的权利。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机制。要不断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经验,研究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以司法民主为目标,完善司法人员选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选任制度,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权力机关选任司法人员的制度,使权力机关的选任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二) 积极促进司法公开

    司法机关应当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当事人公开的各项制度。对当事人公开,应当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依法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对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应当及时将决定或裁判的内容、事实和法律根据告知当事人。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社会公开的各项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司法机关也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了解。

    (三) 切实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司法机关要从维护人民权益出发,加大各项工作力度。要切实加强反腐败工作,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力度,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高度重视关系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大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要建立科学、畅通、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司法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建立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要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提高司法为民的自觉性。要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的智慧。要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要善于运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拉近司法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