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多年努力,我国已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通过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实施监察、制控和督导,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一) 国家权力机关的制约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分别按照权限进行法律监督。
(二) 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关键在加强内部自我约束与控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通过行政复议促进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行政处分权。国家审计机关对有关国家机关、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活动、经济效益、财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依法加强检查、审计、评价、鉴证,以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相关领域社会生活秩序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三) 国家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监督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其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执法情况。
(四) 政治及社会组织的制约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制约监督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纪律检查,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其中,党对政法机关及其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执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制约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各民主党派的制约监督,是指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可参与国家政权的组成,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大国策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社会团体的制约监督,主要是相关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方式,制约监督有关权力的运行。
(五) 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
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能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依法审慎行使权力;能把权力行使的规程告知公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公众,有利于排除影响权力依法行使的各种干扰因素。当然,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应当是依法、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有利执法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造成负面影响。
(六) 公民的制约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及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些为公民对国家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途径和方式。公民的制约监督是对国家管理最直接、最广泛的制约监督方式,只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只有依靠人民的监督,政府才不敢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