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研究、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受西方意识形态和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法学理论研究中也存在某些偏差乃至错误。这就警示我们,在法学领域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头脑必须十分清醒。
(一) 深刻理解法学的本质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治国理政、经世致用的学问,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学具有阶级性,这是法学作为意识形态最根本的属性。主流的意识形态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为统治阶级服务,为政治服务。法学具有实践性。法学是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同时又作用于实践。法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伴生物,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是一个能动的组成部分,有时候会滞后于或先导于经济关系。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开启了法学的新纪元。马克思主义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各种唯心主义,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本质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其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相统一的。
(二) 牢牢把握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
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牢牢把握政法领域意识形态斗争的主动权,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政法工作和法学理论建设,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队伍建设,坚决抵制敌对势力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攻击,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为此,法学研究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辩证地、历史地研究法律现象,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自觉抵制西化的、封建主义的等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影响,划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界限,努力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研究中要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学研究必须注重讲政治与讲法治的统一。法治不等于政治,但法治是为确认、保障、规范政治服务的。所谓法学研究不问政治、远离政治是不可能的。法学研究在讲法治的同时也要注意讲政治,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思想。
(三) 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错误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立足国情,注重借鉴国外在法治方面的经验和有益做法,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在吸收借鉴过程中,难免受到一些负面影响,有的人甚至形成一种错觉,认为简单照搬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和理念,就能回答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受此影响,在法学研究中存在对我国法制建设批判有余、建设不足的学风、甚至还存在某些背离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方向的理论、观点。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理直气壮地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