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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

2012-06-28 16:23: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2、发现执行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当然,政策执行的情况并非总是令人满意。当执法检查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政策执行过程及结果出现偏差或问题时,它们仍然会直言不讳地指出这些问题。

    1998年,执法检查组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各级政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连干警的工资都发不了。‘皇粮不够杂粮补’已成为一些政法机关解决经费问题的普遍做法”,并认为“这种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公正司法,损害了政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76]1999年,执法检查组则委婉地提示了北京大气污染的治理情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期望存在差距。[77]2004年《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报告对于各地普遍存在的占有土地欲望过于强烈的现象予以批评,并希望各地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通过实际行动巩固近期土地治理整顿的成果、防止违规设立开发区行为的反弹。[78]

    与此同时,在分析、挖掘贯彻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执法检查组也往往将此与领导干部对政策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政策实施的重视不够联系起来。例如,1995年《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就认为,导致“贯彻基本国策往往流于一般号召,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的首要原因便是“高层领导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79]。同样,执法检查组在2005年《统计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助长“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数据作假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并未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因此,检查组建议要“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80]。

    3、提出改进政策执行的建议

    在发现问题之后,执法检查组的重要工作就是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议推动政策和法律的执行。

    有时,执法检查组只提出提交笼统的建议,并未给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提出非常具体的任务和时间表。例如,2001年《农业法》检查之后要求检查对象“要继续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好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81]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要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创业培训,……适应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需要。”[82]

    有时,执法检查组会相对谨慎地提出一些比较明确的任务要求,但同时也给有关部门留下必要的决策空间。例如,为了解决一些政法机关经费不足问题、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执法检查组于1998年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政法机关的实际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切实保障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开支,以促进政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公正执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83]

    有时,执法检查报告则用非常严厉的措辞要求有关部门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所提出的具体的行为规范、不得随意逾越。例如,1994年《教师法》执法检查报告就要求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拖欠严重、措施不力的地方,不准新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不批准出国考察。凡滥铺摊子、上项目搞建设而影响发放教师工资的,要坚决停下来,首先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84]同样,1998年的一份执法检查报告也明确提出,“党中央决定各级政法机关的经费开支和各种罚没款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是一项防止腐败的重大举措,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85]

    (四)向执政党提出政策建议

    宣传执政党政策、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无疑是执法检查所承载的最主要的政策功能的。但是,这并非政策功能的全部内容。事实上,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单纯的充当政策接收者、宣传者和实施监督者,其也会不失时机地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向中共中央及其所属机构提出各种政策建议。

    就政策建议的内容而言,有些建议非常微观具体。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在两个场合提出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在相关干部学校或党校开设特定的法律课程的方式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决策水平。1995年,其提出要“将《环境保护法》列入下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学院开设环保课程,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决策水平,保进《环境保护法》的深入实施。”[86]2004年,其又提出通过“在相关干部学校开设工会法课程”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工会法的自觉性。”[87]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建议在中央农业工作小组之外“设立农村政策研究室,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研究。”[88]

    有些建议的内容则相对中观。尽管其并未向执政党提出非常明确具体的问题解决方案,但也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改善工作的路线图。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在两份执法检查报告中对干部选拔的新思路、新导向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政策建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过程中提出要“在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中培养、选拔一批学法、懂法的干部”,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颇有说服力的理由:

    “我国正在加快改革开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必须拥有一批有丰富经验、精通法律的人才。当前从各地情况看,省、市、县各级领导干部中熟悉法律的不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今后必将更多的以法律手段来调控经济。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需要,在省、市、县各级领导干部中有步骤地配备一些懂法的干部是十分必要的。”[89]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