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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

2012-06-28 16:23: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时首次明确提出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38]。这一新表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直接导致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简称“《工作报告》”)的体例,使其从传统的以职权为中心的表述改为以职权服务对象——执政党政策为中心的表述。[39]当然,它也将会毫无疑问地对监督工作的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从此,包括执法检查在内的监督工作的主要功能从确保法律的执行转移到了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此后,这一新的表述和功能定位被不断地重复。[40]

    (五)小结

    显而易见,从笼统地要求“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到将“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从要求监督工作为国家服务到要求其为落实执政党的具体政策服务,包括执法检查在内的人大监督实践越来越成为执政党宣传、推行、检校政策的一种制度工具。在此过程中,法律与政策之间、人大与执政党之间必要的制度距离越来越被缩短,甚至被完全消解。

    三、执法检查承载政策功能的主要原因

    在执法检查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执政党各种政策的痕迹。执法检查的诸多环节都凸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执政党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功能。那么,原本旨在确保立法权威的执法检查为何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演变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和宣传执政党政策的平台呢?笔者认为,功能演变是由一系列制度原因所决定的。

    (一)这一功能转变正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实践和体现。

    宪法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然而,共产党员占主导地位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41]在事实上接受同样由宪法确认其领导地位的执政党的领导则是由政党执政运作规律所决定的政治现实。执政党通过组织系统动员其党员在客观上有能力主导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决策议程和结果。在这一层面上,在这一层面上,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享有最高决策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被要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执政党的重大政策。[42]在执政党的领导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在形式上和法律制度层面的分工有时会被融合和打破。在执行执政党的政策方面,各个机关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工,它们必须共同确保执政党政策的实施和落实,从而出现以“分权不分工”、互相合作和帮衬为表征的大政府格局。[43]诚如李鹏同志所言,“在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职责有所不同。这种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有助于国家机器高效运转。”[44]

    因此,掌握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大政府格局中的一个环节,其不仅要在立法中贯彻执政党的政策,[45]而且也要在监督工作中宣传和执行政策。总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其对执政党政策的拥护和贯彻。吴邦国委员长曾经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例强调人大系统这一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从人大工作自身特点出发,……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46]

    (二)在立法和监督过程中宣传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积极程度将直接影响执政党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对人大的支持程度。

    执政党政策的有效实施的确需要调动各个权力分支的力量通过投入资源、深入基层加以推进和巩固。但另一方面,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也离不开执政党的支持和配合。因此,这是一个相辅相成、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工作中对执政党“投之以桃”,那么执政党当然也会相应地“报之以李”。况且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宣传和执行执政党的政策并非是一种额外负担,而是水到渠成的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与政策调研存在类似之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能够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实现一举两得的结果——既确保法律的实施,又宣传执政党的政策。此外,对于人大系统而言,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可见度都比立法工作高,因而也更更像是日常工作。通过执法检查经常性地督促执政党政策的执行比起通过立法将执政党政策一次性地加以消化吸收,前者的效果当然更胜一筹。

    (三)法律实施效果的进一步提升需要依赖和调动执政党的组织资源。

    一方面,从规范权力运作、引导人民守法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在我国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和功用。这一特殊的法律实施模式的重要性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执法检查组不厌其烦地进行强调。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贯彻《水土保持法》的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水土保持法》,要深刻认识到,只有把水土流失问题解决了,生态环境改善了,农业生产才能搞上去,社会经济的发展才会有后劲、有保障、可持续。”[47]

    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逐渐成为一种政治惯例,人大系统能够借助党委系统进一步推动法律的实施。因此,在借助执法检查显示其对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力度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需要借助执政党具有广泛动员和统摄能力的政策平台为自身所制定法律的顺利实施寻找重要的支撑和契机。同时,执政党的绝大多数政策所涵盖诸如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廉政建设等主题也都已经或多或少地被上升为法律,政策与法律的交集并不罕见。从这些意义上说,“乘着政策的东风”未尝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此外,从内部公文传递的流程及其所反映的政治礼仪的角度而言,当某些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呈送、分发给各级党委的时,报告的内容也应当适当地提及、甚至强调执政党的政策。因此,多年来执法检查实践还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在检查结束之后检查组一般还会与省一级的党委领导交换意见或者向他们反馈检查的情况。[48]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