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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

2012-06-28 16:23: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尽管《若干规定》仍然坚持将执法检查的主要功能定位于“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但围绕重大问题确定检查重点的策略已经为政策因素的渗入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尽管此时对执法检查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描绘和强调仍然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状态,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无疑是执政党最为关注且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也必然会被排在执政党政策列表的首要位置。从以上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执法检查选题的确定应当能够直接地反映执政党的政策导向。因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理所当然地将当时执政党的首要政策重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其执法检查的首要主题。

    1993年底,乔石委员长不仅重申了执法检查选题的政策偏好,而且进一步要求各级人大要贯彻落实十四届三种全会的决议,“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监督已经依法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主动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14]

    这一新要求一方面突破了《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政策功能的狭隘定位,要求包括执法检查在内的监督实践将检查执政党各项政策的实施情况作为必要的内容,尽管此时的政策被限定在“依法出台的改革措施”。另一方面,其也要求监督实践应当发挥能动性——即不仅仅要监督政策的实施情况,而且要适时地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这一新思路实际上比较完整地勾勒和规划了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

    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之内,上述思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15]田纪云副委员长在总结任期内执法检查活动的经验时也指出,常委会“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反复检查、跟踪检查。……坚持把农业、教育、环保等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锲而不舍,常抓不懈。”[16]

    (三)1998-2003:政策功能调整——执政党的工作大局成为执法检查的服务对象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执法检查的功能定位出现了几次反复。李鹏委员长在上任之初对常委会工作与国家工作大局之间的关系定位似乎更接近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思路。一方面,他主张立法与工作监督要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立法要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要围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工作监督”[17]。另一方面,他似乎尚未关注到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执法检查所做的功能调整,仅仅提出“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切实改进和完善执法检查工作,使执法检查更富有成效”[18]。

    1998年底,李鹏委员长在总结《农业法》执法检查活动时将实施法律与贯彻政策联系起来,他说,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专门讨论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对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全面部署。委员们结合三中全会精神,就进一步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业法》。”[19]

    上述讲话可被视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执法检查活动向执政党政策靠拢的一种表现。常委会试图借助执政党政策的东风推动相关法律的实施。

    次年,在制定工作计划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实现了监督思路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战略的回归,而且回归之余还实现了一个很大的突破——即从强调服务于国家的工作大局到强调首先服务于执政党的工作大局。常委会明确提出了以下思路:

    “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20]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