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公民的政治参与:未来立法的趋势
中国经过30余年改革,已经站在了一个历史的新起点上。未来发展将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两大领域并重,既要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统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经济建设解决民生问题,通过社会建设拓展民主,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集中于民生立法和民主立法两大板块。前者是现阶段重点,后者是新的趋势。
当下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张力日趋紧绷、原有的单一价值观走向多元,这一格局迫使国家管理的思路必须做出调整。与此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对民主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化解各种社会冲突、实现政治合法性的现实路径。因为只有形成了公共空间,才能确保公权力受到有效监督、促进民意与决策的良性互动,创造出“和而不同”的局面。为此,要培育公民社会、形成公共空间,就必须保障公民表达自由、政治参与的权利。按照现行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宪法条款明确赋予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六大基本政治权利。当然,宪法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仍是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政治自由要在民众生活中得到实现,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现有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共同构成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体系。
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批关涉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进行了修改—如《全国人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及时修正了一些不合现实情况的规定,落实和扩展公民平等、积极地参政议政,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推进建设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体制。对于未来民主立法的趋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李君如先生在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上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参与法》,通过这一“包裹立法”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用法律形式规范化地确定下来,解决建设公民社会的主体、动力及其实现途径问题,以释放其政治活力,建设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10}。
【注释】
[1]被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
[2]请参《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批准)第1条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
[3]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日。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日报》,2010-11-15。
{2}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载《人民日报》,2009-03-12。
{3}信春鹰:“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做好立法工作”,载《中国人大》2010年第19期。
{4}杨景宇:“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载《求是》2007年第9期。
{5}赵汀阳:《每个人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6}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8}竺效:“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确定化设想”,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李君如:“社会建设问题凸显人权发展新要求”,载《北京日报》,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