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发展权实现的障碍
建国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国家的大力扶持、帮助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民族地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快速发展的经济赋予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权利,激发着人们对更高层次权利的渴求。当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基本得以满足后,谋求发展权以获得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成为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迫切需要。但是,民族地区的发展历史起点低、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发育迟缓、自然条件恶劣,人文环境缺失等主客观因素,严重阻碍着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源极端匮乏,严重地制约着民族发展权的满足,少数民族实现发展的权利仍然面临着重重障碍。
(一)权利获得的障碍
民族发展权只有作为少数民族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加以明确规定,才能使其成为行使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来看,民族发展权并未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认可,尚不具有实体权利的性质,而仅仅停留在应然或理念的状态,少数民族行使发展权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现状严重妨碍了少数民族对发展权的获得,使得民族发展权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尽管全面体现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权利,但却没有设定相应的行为模式,又缺少有效的法律后果以强行保护该权利的运行,致使自治法对民族发展权的法律规范存在着要素或逻辑结构上的欠缺与不完整。
(二)权利救济的障碍
民族发展权的救济是指该项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向司法机关请求权利的保护,又包括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的保护。目前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无论在司法救济还是行政救济上都存在着困难。
1.司法救济存在的缺陷
从宪法救济方面来看,民族发展权的宪法规定一般被当作一种宣告性质的序言或抽象性原则加以对待,没有多少强制执行力,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也不能成为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讼或向法院提出对国家履行义务的请求依据,因而不具有可诉性。从行政诉讼救济来看,由于民族发展权内涵与外延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致使对侵害民族发展权的行政诉讼请求难于及时进行救济。
2.行政救济存在的不足
在民族发展权法律关系中,国家是民族发展权的义务主体,但是少数民族群众对于国家的不履行(或不完全)责任行为,一般无力进行对抗,也不能通过行政内部程序得到有效地救济。
(三)参与发展的障碍
就民族发展权的本意而言,它是一项只有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到发展实践中才能得以实现的权利。少数民族参与发展实践的形式是多样的,它不只是意味着少数民族被动地执行国家的发展规划或任务,而且同时强调民族地区各族人民都能够积极参与有关立法、决策、规划或计划的制定或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少数民族的发展参与权是体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也是表达各自的利益主张、保证发展立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但民族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众没有受过多少教育,极大地制约了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能力。他们主要关心能够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对政治参与缺乏足够的兴趣和认识,少数民族的参与发展效力总体还维持在较低水平。
(四)享受发展利益的障碍
参与发展并享受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是实现民族发展权的主要手段,但民族地区本身发展能力有限,如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人均纯收入比较低,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劳动就业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以及卫生保健等设施不完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等严重束缚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民族发展权的满足。经济发展依然不充分,无法为民族发展权的满足奠定物质条件,人民未能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仍然是制约民族发展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因素。
(五)发展权利意识的缺失
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传统文化、还取决于人自身的能力(包括认知权利的能力、行使权利的能力及请求权利的能力)。民族地区整体教育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人力资源存量不足,缺乏与法制现代化相适应的文化底蕴,法制观念落后、权利意识更为淡薄,成为制约少数民族法律意识提高的关键性因素。他们尚未将发展上升到权利的高度加以认识,民族发展权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或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缺少法律理念的支持,缺乏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鼓励,少数民族就难以产生强烈的对发展权利的诉求和实践发展权利的动力,反而进一步限制了民族发展权的实现。
总之,民族发展权的实现面临着各种障碍性因素,而民族发展权实现的内容又是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的。因此,它的最终实现必将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