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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环境法司法解释为环保公益诉讼松绑

2012-06-27 10:36: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不受民诉法限制:建议扩大环保诉讼主体

    实际上,在曲靖中院受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由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云南省已有先例。

    2010年12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将两家污染企业诉至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昆明市检察院则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出庭。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环保局胜诉而告终。

    云南省环保法庭的组建始于2008年12月,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首家挂牌。云南高院相关文件中明确,环保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迫于各种压力,法院很少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公开报道,全国范围内共有15个省(直辖市)设立了77个环保法庭。

    在这种背景下,从2009年至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共有6起,其中胜诉两起,调解结案3起,还有一起正在审理过程中。

    自然之友相关负责人常成表示,在曲靖铬渣污染事件之前,“草根”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从未被立过案。

    一位北京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前,民间组织之所以难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诉讼主体资格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例如民事诉讼法将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使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难以对环境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铬渣污染公益诉讼立案5天后,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草案拟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有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如果民事诉讼法修改最终能够确立这一条款,无疑将会为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但夏军不这样看。“我现在很悲观,如果民事诉讼法通过了这样的条款,是历史性的大倒退,我们提起的公益诉讼,估计是‘首唱’也是‘绝唱’。”

    夏军解释说:“据我了解,‘社会团体’不是像一些乐观人士理解为扩大的社会组织,其实只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组织,是官办的社会组织。”

    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如果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集中于社会团体,就是把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排除在外了。

    在环保方面,自然之友和大多数民间组织一样,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法律上看不算“社会团体”。

    “有人认为公益诉讼终于得到立法的认可。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伪公益诉讼’,是由国家机关和官办社会团体包揽的公益诉讼,真正愿意做公益诉讼的‘草根’组织却被排除在外。”夏军认为。

    王灿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所在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已经初步完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以解决环境侵权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题。

    对于谁能提起环境侵权案件,专家建议稿按照主体扩大的思路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如果我们仅仅解释侵权责任法的4个条款,那就没有太多的发挥空间。”王灿发认为,如果把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扩大到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空间就大得多,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局限。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如果把这个控告权解释为起诉权的话,那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去起诉。如果把这个纳入司法解释,就把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放开了。”王灿发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