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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环境法司法解释为环保公益诉讼松绑

2012-06-27 10:36: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法律并不是非得要找出一个事实真相,而是在各种事实真相弄不清楚的情况下作出一种选择,即要求排污的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法律的选择

    云南省曲靖市发生铬渣污染事件后,由民间组织提起的国内首起公益诉讼,自曲靖中院通知立案以来已经过去8个月,目前只是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具体开庭时间不得而知。

    据统计,过去10年间,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参与的环境私益诉讼,污染受害者胜诉并得到执行的案件数量只占三分之一。

    制度化破解环境侵权诉讼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困境的尝试正在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正在起草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即将面世,旨在破解实践中环境侵权官司的诸多困局。

    民间组织作原告: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

    铬渣堆放地周边土壤明显发黄,周边水稻田里的水泛着白沫,甚至连距离铬渣几米远的围墙,都结满了黄白色晶体,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杨洋如此回忆。

    短短一年时间,杨洋先后4次前往云南省曲靖市,就当地铬渣污染事件调查取证。

    除了调查取证之外,她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曾祥斌作为民间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的代理人,还向曲靖中院递交了起诉状。

    与自然之友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另一家民间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重庆绿联),代理人为全国律协环境专业委员会创始委员夏军,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则派出环境诉讼经验丰富的刘湘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支持人参加诉讼。

    被告一方为两家公司———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化工)和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良科技)。

    夏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与公众期待可能不一致的是,这是一起纯粹的公益诉讼,目的是要求污染企业消除铬渣污染,包括承担恢复当地生态的责任,必要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为环境污染提供法治化的监管和治理思路。

    “我们这个公益诉讼不是直接维护老百姓的权益,那是私益诉讼解决的问题。案件结果无论是判决也好,调解也好,受污染侵害的村民无法从官司中直接获得赔偿,包括他们的损害与铬渣污染有没有关系,在这里得不到答案。”夏军表示。因为在私益诉讼中要证明污染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今年5月23日至25日,在曲靖中院,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初步发表各自意见,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尚不得而知。

    “能不能开庭都不好说,法院的主导思想是调解结案。”夏军表示。

    杨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多年来,自然之友一直在寻求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环境。铬渣污染事件发生后,自然之友获知曲靖市中院已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且云南省高院会议纪要明确了环保组织可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因此自然之友决定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目前行政机关监管软弱无力的现状。

    自然之友组织部分环境公益律师到陆良县进行调查后,于2011年9月20日和重庆绿联向曲靖市中院提起诉讼,以陆良化工和陆良科技为共同被告,曲靖市环保局被列为第三人。

    曲靖中院接到起诉书后,建议两家民间组织与曲靖市环保局一同作为原告。法院认为,把环保局列为原告有利于取证。经过数次协商之后,两家民间组织接受了曲靖中院的建议。

    2011年10月19日,曲靖中院受理了自然之友等组织就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

    这是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这是“草根”民间组织第一次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通过诉讼建立一个规则,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让公众知道法律手段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追求更高层次的法治精神。”王灿发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起公益诉讼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

    但夏军认为,这只是一个特例,恐怕难以得到效仿和复制,因为国内既有能力、又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且具有法律要求的主体资格的民间组织非常少。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