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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整版刊文:学习《乔石谈民主与法制》

2012-06-27 10:52:0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六、加强经济立法,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刻。乔石出任委员长后,在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即提出,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现代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无所遵循,就必然出现混乱。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要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那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

    1993年3月31日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乔石就提出要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他说,这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大家要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要靠我们自己摸索,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要靠自己探索。他指出,当前急需出台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解放思想,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他确立了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方针和原则: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尽量避免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第二,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起草法律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避免不适当强调局部的利益和权力。第三,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要加强对我国各方面实际和现在实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对于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状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第四,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方,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另外,各地发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更多地牵头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律,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第六,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拟定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又要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制定法律还要注意同国外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以利于与国际经济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在这一正确的方针原则指导下,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果是显著的。八届人大五年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订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确立市场行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制订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订了劳动法、破产法等法律。这样,市场经济的几个主要方面都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和法规,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和保证,使我国经济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