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次党代表大会提出:坚持维护党的纯洁性,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需要我们健全完善惩防腐败体系,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构建权力监督网络,筑牢固紧拒腐防变防线,这样,才能经得起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社会风气等发展变化的考验。
一、突出重点,建立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体系
双鸭山市从监督制约制度执行入手,研究制定了《双鸭山市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以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为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各县区及所属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市直、中省直单位及所属重要科室、关键岗位。重点监督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管理和负责管理人财物的科(处)室及在权力行使中提出基本意见、实质审核和作出最终决定的人员。二是以制度执行的廉政风险为监督内容。围绕制度建设、制度执行、风险防控、举报处理等事项,突出工程建设、土地资源开发、选择性资金项目分配等重点监督领域及AB角、专家评审、招标拍卖、自由裁量、公开公示等重点监督环节内容。三是以制度执行的督查问责为监督手段。对漠视制度、恣意违反制度以及制度执行不力,实施严肃问责。在69个重点建设项目检查中,对10个项目存在的6个方面问题追究了责任。四是以执行制度的落实整改为监督目的。建立日常监督、阶段检查、定期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检查中,对行权档案不规范、行政审批时限超限、票据不全等324个问题,整改落实,跟踪问效。五是以县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为监督主体。市纪委负责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扭转了个别派驻机构职能履行不到位、工作充当“传声筒、灭火器、消防员”的局面。
二、活化方式,按照行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维护党的纯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是关键和根本。通过加强前期源头防范、中期行权监控、后期监督问责,落实制度。一是把握整体运行的脉搏。听取各县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行政职能设置、权力运行流程、权力监督制约、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的综合效果情况,整体把握受检单位反腐倡廉基础性制度、配套性制度、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了解制度创新应用和用制度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情况。二是找准前期预防的源头。针对权力运行的风险业务和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要求各受检单位建立行权档案。对行权过程记录在案,所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突出行权轨迹监督方式。根据行权路径,对156个单位,重点查看1500多份执行制度原始佐证资料和行权档案,触及了权力运行风险源头,促使各单位创新监督管理机制。三是强化中期行权的监控。每个受检单位,选择3至5个权重科(处)室及岗位,着重检查“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等情况。实行全程写实、结果登记和告知制度。现场填写《双鸭山市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记录表》,对行权过程、结果动态监督,及时预警。四是突出后期监督的问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评估后,形成制度执行、风险防范监督结果。经检查对象认定签字、主管科(局)长复核签字后,通报告知被监督单位主要领导。
三、注重实效,全面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监督管理办法》体现了监督检查、效果评估和完善制度“三位一体”职能,这项“管制度的制度”,实现了“五个转变”。一是从事后检查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转变。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适应行政权力运行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制度规范,实现行权过程档案化管理、行权要素规范化运行、制度执行全方位监督。二是从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两层皮向重制度执行转变。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制度建设基本完备,执行中少数单位存在行政长官意识,有章不循,有章难循等现象。通过监督检查,对记录在案的监督检查情况,找业务科长认定、主管业务领导签字、向党政班子成员通报及跟踪问责等,有效解决了制度执行把关不严、程序混乱、执行偏差等问题。三是从法规部门抓制度监督向发挥县区纪委和派驻机构监督职能转变。一些派驻机构受各种因素制约,影响了监督效果。《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在监督制度执行的主体作用,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四是从纪检监察部门重视制度执行向基层班子齐抓共管转变。按照权力运行风险点,着力规范涉及人、财、物和行政审批职能的权重部门、关键岗位的权力运行,制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形成监督防范体系。五是从建立制度向完善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转变。《双鸭山市县区重大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后,通过制度评估,修改完善4项12条,提高了县区民主决策质量。
(作者:赵希江 双鸭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