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早晨,比平时亮的似乎更早一些,当时钟刚刚敲过7点的时候,火红的阳光已经穿过淡淡的云层,灼热地烧烤着大地。执行局的干警们比平时上班提前了一个小时在法院门前集合,今天他们将集体行动,执行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我跟随执行人员一道,参与了这次执行。这起案件源起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当时彭某承包了村里三块共计2.33亩的耕地。1996年彭某全家外出打工,就把承包土地交给本村村民伍某代为耕种,并约定可以随时要回。但伍某只耕种了其中的两块,把争议的0.7亩地抛荒了。后来村里开挖沟渠占用了村民佐某的土地,村里就让佐某耕种了争议的0.7亩土地。2009年,彭某要求佐某返还争议的土地,佐某认为村里已经发包给自己耕种,不愿返还。经村、镇等组织调解未果。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佐某返还占用的土地。
审理中佐某认为,彭某所要求的争议土地,是村里为弥补本村村街道路建设所占用的土地而补偿的,退一步说,即使争议的土地曾经是彭某承包的,也是在村里收回后又发包给自己耕种的,自己已经拥有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当年,在农业税未取消前,许多如彭某一样的农民都外出打工,承包地抛荒的现象大量存在,村里为了完成农业税任务,按照村规民约,确实将一些抛荒土地擅自交给其他人耕种,其实,这种做法也是当时村里的无奈之举,要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几乎是不可能的。农业税取消以后,耕种土地已没有成本,村民纷纷要求要回先前被抛荒的土地。
作为审判法官,面对这种案件,确实存在着一些思想上的矛盾。佐某所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很多法律其实源于习俗,农村的习俗有时候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但法官毕竟是执行法律的,如果一定要在法律和村规民约之间做一个选择,恐怕更多的法官只有选择法律,因为法律才是最佳的选择,虽然法律有太多的不尽人意。
2010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彭某所有,佐某五日内将争议的土地返还给彭某。佐某上诉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了,但是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原告拿在手里的仅仅是一张纸,虽说纸上的公正也是公正,但不能完全兑现的结果总是会让当事人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在此之前,执行人员已经对佐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邻里之间,只有和谐履行,才能互免恩怨。可是,尽管摆在面前的是一、二审都败诉的判决,但是要他主动地交出土地,佐某似乎仍不那么情愿。之后,执行人员又在当地村委会及居民区张贴了限期腾让土地的公告,但佐某仍然无动于衷。
按照既定计划,三辆警车从法院出发,半小时后,执行人员到达争议土地所在地,接上当地的镇干部,到达现场。
本是一块闲置的土地,上面佐某也就栽种了几棵树而已,如果彭某直接耕种,对佐某也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本身土地所有权归村里所有,彭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也不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由于佐某不配合,执行人员遂对土地上栽种的苗木进行了强制清除,做好执行笔录,镇、村干部及彭某签字确认,执行就完成了。
本以为执行过程会受到阻挠,但恰恰相反,整个过程未受任何干涉。
然而,彭某对法院执行结果似乎并不满意,认为执行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按照他的要求,应当强制佐某主动将土地交到他的手中,才能了结。
有人说诉讼难,其实真正的难处还是在于执行,土地属于固定物,法院不可能移动交付,若要达到彭某的要求,接下来等待执行法官的将是更加严峻的挑战,可能还有更多的工作有待执行法官去完成。
(作者:周玉道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