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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刑诉法:监督意识是司法民主的要求

2012-06-21 14:06: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诉讼监督是司法民主的要求,也是程序法治的保障。从2009年开始,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诉讼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用大量条款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重要原则具体化了。日前,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这对于加强诉讼监督、防止司法腐败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强化监督意识,首先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权力制衡与权力监督理念。权力制衡是建立在权力划分基础上的一种权力制约方式,也是对公权力进行制约的一种实现途径。由于“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必须为权力的范围及其实施设定规矩。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确立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并通过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来保障这些权力的正常运行。

    法律监督是权力制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以诉讼为主要手段的权力制衡。一方面,权力监督是以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的。针对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规范了人民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活动的监督程序,并加强了对死刑案件、再审案件以及特别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力度。另一方面,权力监督的诉讼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是受诉讼规则限制的,也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自身的制衡功能。

    权力总是与利益密切相关的,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是最大的非正义。近年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的大案,有的法院甚至发生多名法官集体腐败的窝案问题,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恶劣影响。司法腐败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权力失控则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如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仅凭人民检察院事后审查案卷材料,很难发现和阻却违法侦查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机制,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问题。

    二、强化监督意识,保障公民权利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捍卫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检察官应当树立客观义务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并不是普通的一方当事人,追诉犯罪是为了维护法律和社会正义,但非其唯一目标,作为法律监督者,要恪守客观义务,注重保护“民权”,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权利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为此,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应当认真审查,并依法处理。二是要严防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者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当侵犯。四是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秘密监控、卧底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但这些措施的实施对公民隐私权构成潜在的威胁。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作了限制,但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后,必须及时跟进监督。五是加强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防止错押、超押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强化监督意识,还要注意保障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提高程序的参与性,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机制,如审查批捕时,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虽然在诉讼结构上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处于对立或者对抗的地位,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现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因此,检察机关要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等诉讼权利。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依法保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对于打击报复律师或者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