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几乎在同一时间,刘某醉酒后驾驶,相关情节和王某相差无几,但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后,重庆、湖北、广东等地相继出现醉驾免刑的案例,法院量刑的理由都来自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大同小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另外,量刑标准的不一导致在实刑和缓刑的适用上,各地存在很大差异。在北京、杭州等城市,过去一年已判决的醉驾犯罪案件实刑率分别为99%和95%以上,这些地方只有极少数的醉驾司机被处以缓刑或者免刑。
然而,在广东,2011年第四季度,全省醉驾案件的缓刑与实刑比已超过1∶1。
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缓刑,醉驾在何种情形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目前还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应该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中,尽管公众认为“醉驾不管情节如何,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一律属于刑事犯罪”是这一新增罪名的最大亮点,但是情节如何是法院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
如果要消除公众对于“醉驾免刑”、“醉驾判处缓刑”的疑惑和误解,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正确和充分的说理是非常必要的。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犯”特征,法院在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时,必须把审理和轻判理由重点放在“行为危险性小”上面,如在深夜、路人稀少的道路上驾驶,或者是经人提醒后,马上停止驾驶行为等情节,而不能笼统地归结为“犯罪情节轻微”,更不能机械地套用“结果犯”的轻判理由,如“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类理由,特别不能单独使用这一理由。(记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