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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妥善化解民间借贷问题

2012-06-21 10:54:1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 妥善化解民间借贷问题 ——温州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司法应对的调研报告

  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的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高层的重视。民间借贷的涉诉情况是民间金融市场的“晴雨表”。为了掌握民间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应对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严峻形势,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为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温州市民间借贷涉诉基本情况与特点

  (一)收、结案数和案件标的额逐年大幅增长

  2006年至2011年间,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从2785件,增加到12052件,已占到全国的1.98%;收案标的额从3.2714亿元增加到115.7606亿元,已占到全国的10.13%;审结案件数从2815件增加到10371件;结案标的额从3.9498亿元增加到53.8689亿元。各项数据的增幅均非常巨大。

  但从各年度的数据来看,不同年度案件的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的增长幅度则呈现出较大的差异。2007年收案标的额开始大幅上升,2008年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显示出飙升态势,同比分别上升245.17%和261.43%,系六年间增幅的峰值。2010年虽然收案标的额、结案标的额增加的绝对数仍然巨大,但增幅下降,分别增长25.84%和41.22%,分别比上年增幅下滑了49.66和191.03个百分点,增长势头有所趋缓。2011年收、结案标的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62.26%、54.93%,分别比上年增幅高出136.42和13.71个百分点,其中收案标的额增幅尤其巨大,系六年间仅次于2008年的巨大增幅,增长势头迅猛(见图表)。

  (二)案件平均标的额迅速增大

  与收、结案总标的额大幅增长相对应,案件平均收、结案标的额也迅速上升。平均结案标的额从2006年的平均每件14.03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平均每件51.94万元。平均收案标的额从2006年的11.74万元增长到2011年的94.12万元,六年间增长了8.02倍。

  (三)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涉诉情况比较突出,高利贷占有一定比例

  从全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利率较高,而利率较低的借款因风险较小因而涉诉的也相对较少。龙湾区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约定利息的169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很可能属于高利贷),占51.84%。其他基层法院也普遍反映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涉诉情况比较突出。

  (四)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介入民间借贷市场现象明显

  据2011年10月份的不完全统计,温州目前有担保公司195家,投资(咨询)公司1745家,典当行60家,寄售行396家,旧货调剂行132家,共计2528家。多数机构很少以机构名义开展核准范围内的业务,而是由其从业人员以个人或亲友名义开展融资放贷业务。龙湾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有担保公司的身影。担保公司介入的案件,往往借据是格式合同,注明现金交付,利息空白或很低。为绕开“不能从事民间借贷”的法律禁区,往往以担保公司内部人员或者直接关系人等个人名义出借,案件原告本人一般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对借款细节语焉不详。

  (五)债权缺乏充分保障

  有小部分案件的借款有保证担保,但设立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极少。据统计,龙湾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91件案件的借款有保证人提供担保,仅占29.91%,且不少借款人与担保人存在相互担保情形,但抵押、质押担保的非常少,债权实现没有充分保障,且一旦某个债务人不能清偿,往往发生连锁反应。这与许多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有关,没有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只得从民间金融市场融资,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这也说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与借贷风险较高是有直接关系的。

  (六)对民营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温州民营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存在许多困难。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民营经济对民间借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很深。这无论从民间借贷涉诉情况的数据还是从其他途径调查取得的材料均可得到有力的佐证。据有关部门对瓯海区105家中小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占30.5%。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则可以更明显地反映出温州的民营经济对民间借贷资金的依赖程度。瓯海法院2011年1月至8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系企业主或企业主家庭成员的比例占77.34%。虽然在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和家庭成员的总数中所占比例还比较有限,但已足以反映出民间金融风波对民营企业所带来的冲击。

  (七)对社会和谐稳定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一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负债金额巨大的涉诉企业或企业主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伴随着企业停工、倒闭,企业主出走,从而引发企业欠薪,工人失业,导致工人、放贷人、供货商聚集讨债,甚至哄抢财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如乐清东特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老板避债出逃后的三天,公司七、八个车间的变压器、配电柜以及价值几百万的机器设备等全部被哄抢、搬空,100多名员工到当地镇政府闹访、讨薪。

  二是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类犯罪。金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背后可能隐藏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温州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5起,涉案金额128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144名,目前已刑事拘留107人。此类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众多,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截至2012年2月,全市共立因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87起,查处133人;因此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35起,查处44人。此外,高利贷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加剧了赌博犯罪;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款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欠款。同时,犯罪团伙也可能采用高利放贷手段来聚敛财富,为其犯罪组织提供财力支持,容易造成黑恶势力滋生。

  (八)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截至2012年3月份,全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未结案件数量达到4408件,同比增长123.30%,占全市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未结案件总数的35.59%。加上其他各类未结案,一线办案法官人均未结案达到25.82件,创近年来新高,有的基层法院部分法官手中未结案超过100件,任务极其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二、对策与建议

  2011年下半年以来,全市二级法院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能动司法,积极有为,密切关注全市经济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经济金融维稳工作和民间借贷问题司法应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积极建言献策,服务党委决策

  全市法院在去年下半年纷纷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相关建议。例如,2011年9月,温州中院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慎重立案、集中处置的建议,即建议市委、市政府成立处置办等专门机构,协调组织法院、公安、金融办、银行等部门一起做工作,对一些涉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的涉众型民间借贷或企业停产引发的案件,法院慎重立案,统一由处置办处置,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9月底,温州市委、市政府即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做善后处置工作。

  (二)强化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依法快速高效审理案件。全市法院在审判任务本来就已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发动广大干警加班加点,突击清案,全年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371件,审结案件标的额达到53.8689亿元,及时化解借贷双方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民转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倒闭企业的维稳工作。龙湾、瓯海、洞头等法院均第一时间参与江南皮革、信泰集团、奥米公司等老板外逃引发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助政府成立临时性债权登记机构,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初始登记,建议政府部门及时对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控制,尽快控制企业会计账本,防止财产流失;同时利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快速处理并发放企业员工工资,化解群体讨薪事件,受到有关方面好评。

  三是联合发布通告,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9月26日,温州中院联同市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在温州各大媒体上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金融秩序稳定的通告》,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当前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和民间非法集资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集资、恶意欠薪、哄抢企业财物、堵塞交通以及捏造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个《通告》及随后媒体公布的打击暴力讨债的典型案例,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震慑较大,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稳定、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帮护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一是审慎做好涉企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全市法院对涉企案件大力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尽量争取债权人支持,用“放水养鱼”、“腾笼换鸟”等措施,帮助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特别是对于涉及企业“连环保”引发的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谨慎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针对部分基层法院出现的恐慌性财产保全苗头,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法院严把财产保全关口,积极向当事人解释,引导其慎重采用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其资金链断裂风险,不使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因诉讼倒闭,防止因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二是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企业发展百日克难”等活动。温州中院指派一名副庭长作为市涉企银行债务处置协调组成员长期蹲点办公,协调做好困难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一些基层法院由领导带队,对一些老板出走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认真研究和落实处置帮护工作。

  (四)注重调解,平衡借贷双方利益

  在审判中注重调解等司法方法的运用,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将约定较高的借贷利率调整至合理水平。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在探索直接通过判决将过高的利率水平调整至合理水平。这种方法不仅得到债务人的认可,债权人也基本能够接受,很少出现因此上诉的情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探索司法与行政联动化解民间借贷问题的新路子

  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单纯是民事问题,也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破产重组以及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仅靠司法力量往往无法妥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涉嫌非法集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依法推进”,法院的角色定位是,给党委当好参谋,给政府当好助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守好法律底线。可以刑事、民事齐头并进,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行政、司法配合。由政府专门机构为主负责对此类民间借贷问题进行初步甄别分类,清理债权债务,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履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职责,这比单纯的司法程序具有更大的优势。

  (课题组成员:陶蛟龙 陈有为 李德通)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