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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

2012-06-21 10:53: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 ——厦门海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机制运行困境及应对之策的调研报告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近年来,各级法院为贯彻司法公开原则探索创新了许多举措,但这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却遇到了种种困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针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调研,力求提出切合当前司法实际的深化公开之道。

  一、司法公开机制运行之困境

  (一)受众关注不足,制度功能有限

  司法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让社会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因此,与之相应的是要求社会公众对它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为了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度,我们向公众(包括律师和社会团体)发放了65份调查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关注度较低,有46.15%从来没有旁听过法院庭审,仅10.77%旁听过三次以上庭审,基本处于漠然状态。司法公开的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致其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未能全面发挥。

  (二)性质定位偏颇,权利救济不足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司法公开对当事人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当前对司法公开的当事人权利重视仍然不足。数据显示,有16.67%的法官对“司法公开属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说法持否定态度。而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公开审理与否也存在法律空白,对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公开”界定过泛,隐私保护成忧

  当前有一种思想误区,即过分夸大公开审判对社会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审判秘密的保护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这种片面性的思想意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制度设计中许多环节的相持不下,如对合议庭评议意见公开与否争论不休,裁判文书公开程度混乱无序,新闻媒体参与的限度模糊不清,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被不当暴露的现象屡屡发生。

  二、司法公开三大关系之厘清

  (一)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司法公开作为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但当当事人与法院就案件是否公开审判、文书是否公开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当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原则进行利益评估。该原则谓比例原则,即一方作出让步所受损的权益与另一方被满足所达成的利益相比较,只有后者重于前者,该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按照该原则,可以得出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除民事诉讼中社会关注度高、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较大的案件和刑事诉讼外,其他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文书应当公开,但在公开前应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开,但同时,媒体监督若没有制度规范予以约束,则会产生负效应。因此,应当形成有关原则和制度,规范媒体监督,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1.对“公开”方式设定技术性处理要求。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2.对公开案件设置法定限制。首先,在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上应坚持“两选两不选”原则。“两选”是指:一选原、被告背景比较复杂,人们对司法机关是否能公正审判心存疑虑的案件;二选是非不易分清的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两不选”是指:一不选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并可能渲染暴力的案件;二不选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案件,如案件有几十名证人,他们害怕直播后被报复往往选择不出庭作证。其次,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传媒报道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随意对证据、事实及当事人作肯定或否定性指认。再次,在报道的方式上要注意平衡性,将过程与结果分开,将事实与评论分开,尽力展示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

  (三)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保护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开并非无所限制,而应以保障正常行使审判权的工作秩序原则来确定某一事项是属于公开的事项,还是内部工作秘密事项。因此,不允许公开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合议庭的合议笔录,不允许将不同的意见写进裁判文书中是合理的,这与保障正常行使审判权的工作秩序原则相吻合。

  三、司法公开机制创新之设想

  (一)司法公开与司法亲民

  虽然我国司法公开程度已经较高,但是,外界对法院工作依然比较陌生并时有误解,许多群众对法院所采取的司法公开措施知之甚少,司法亲民性明显不足。因此,法院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亲民性,主动宣传自己,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做什么。主要途径有: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人民观审制度”,通过随机邀请若干名民众担任观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提升司法亲民性;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拓展司法公开受众范围;促进公众开放日制度化,拉近法院与民众距离;加强法院展览馆博物馆建设,打造法制宣教基地;推动司法白皮书发布常态化,拓展司法公开关注人群;推广法院微博,拓宽民意沟通渠道。

  (二)司法公开与社会管理创新

  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而这也正是司法公开的本旨之一。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司法公开与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的对接。借助司法公开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以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形象。二是促进司法公开与法官社会参与的有效结合。通过法官走上讲台、著书立说、出具司法建议与司法回访,形成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使法官的言行举止成为司法公开的一部分。

  (课题组成员:李加胜 黄鸣鹤 郭碧娥 林焕华 林丹 陈纬纬)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