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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

2012-06-21 10:53: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二、司法公开三大关系之厘清

  (一)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司法公开作为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理应得到保护。但当当事人与法院就案件是否公开审判、文书是否公开产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当司法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发生冲突时,需要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原则进行利益评估。该原则谓比例原则,即一方作出让步所受损的权益与另一方被满足所达成的利益相比较,只有后者重于前者,该行为才具有合理性。按照该原则,可以得出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除民事诉讼中社会关注度高、法制宣传教育意义较大的案件和刑事诉讼外,其他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合意不公开审理;文书应当公开,但在公开前应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开,但同时,媒体监督若没有制度规范予以约束,则会产生负效应。因此,应当形成有关原则和制度,规范媒体监督,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1.对“公开”方式设定技术性处理要求。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2.对公开案件设置法定限制。首先,在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上应坚持“两选两不选”原则。“两选”是指:一选原、被告背景比较复杂,人们对司法机关是否能公正审判心存疑虑的案件;二选是非不易分清的案件,一般是民事案件。“两不选”是指:一不选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并可能渲染暴力的案件;二不选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案件,如案件有几十名证人,他们害怕直播后被报复往往选择不出庭作证。其次,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传媒报道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随意对证据、事实及当事人作肯定或否定性指认。再次,在报道的方式上要注意平衡性,将过程与结果分开,将事实与评论分开,尽力展示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

  (三)司法公开与审判秘密保护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但是,公开并非无所限制,而应以保障正常行使审判权的工作秩序原则来确定某一事项是属于公开的事项,还是内部工作秘密事项。因此,不允许公开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笔录、合议庭的合议笔录,不允许将不同的意见写进裁判文书中是合理的,这与保障正常行使审判权的工作秩序原则相吻合。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