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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

2012-06-21 10:53:0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 ——厦门海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机制运行困境及应对之策的调研报告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近年来,各级法院为贯彻司法公开原则探索创新了许多举措,但这些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却遇到了种种困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针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调研,力求提出切合当前司法实际的深化公开之道。

  一、司法公开机制运行之困境

  (一)受众关注不足,制度功能有限

  司法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让社会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因此,与之相应的是要求社会公众对它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为了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度,我们向公众(包括律师和社会团体)发放了65份调查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关注度较低,有46.15%从来没有旁听过法院庭审,仅10.77%旁听过三次以上庭审,基本处于漠然状态。司法公开的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致其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未能全面发挥。

  (二)性质定位偏颇,权利救济不足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司法公开对当事人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当前对司法公开的当事人权利重视仍然不足。数据显示,有16.67%的法官对“司法公开属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说法持否定态度。而允许当事人合意决定公开审理与否也存在法律空白,对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公开”界定过泛,隐私保护成忧

  当前有一种思想误区,即过分夸大公开审判对社会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审判秘密的保护和当事人隐私权的保障。这种片面性的思想意识直接导致了司法公开制度设计中许多环节的相持不下,如对合议庭评议意见公开与否争论不休,裁判文书公开程度混乱无序,新闻媒体参与的限度模糊不清,导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被不当暴露的现象屡屡发生。

[责任编辑: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