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认定标准指导审判
2010年5月7日由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案件在侦查时相对容易获得‘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言辞证据或书证证实,但若作为审判证据标准来看,显得片面和单薄。”李剑说原因有3个:
一是未能完全概括传销犯罪的危害性。传销以“击鼓传花”的形式,使大量资金单向流动向上聚集,并使风险向下转移并几何倍增,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数量庞大的受害群体,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判定传销活动是否入罪时,犯罪金额和非法获利情况应当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
二是未能预见传销犯罪的新变化,导致取证困难。传销犯罪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欺骗——控制——欺骗的简单模式,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广布性成为传销犯罪效用倍增器,本案中大量人员短时间内迅速主动加入传销组织,以说教和激励代替暴力和控制。如果严格按照传统侦查方式取证,无疑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三是门槛设置过低,未能体现打击重点。网络传销案,因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使得加入传销活动日益简捷,往往只是鼠标的点击就能完成注册、购买、获利的程序。因此发展到层级3层和30名下线是一个极短的过程。
李剑认为,本罪打击的重点应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所谓领导者,应当理解为对传销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以及处理组织内部重大问题等行为,在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关键作用的人。3个层级和30名下线不能体现出领导作用。就本案而言,有1.58万人次符合该立案标准,若全部纳入打击范围,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最高检、公安部制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对审判仅具有参考价值,无强制约束力。”李剑说,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本罪处罚时应当以经济刑处罚为主,自由刑处罚为辅,对于首犯判刑不宜超过10年。
“本案的顺利审结,希望能促进最高法及时出台网络传销案件的认定标准,指导全国此类案件的审判。”李剑最后呼吁。
法制网仁寿(四川)6月20日电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